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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 关于做好2020年消费品工业品牌建设项目补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3 14:50:41


关于做好2020年消费品工业品牌建设项目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促进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专项资金扶持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20〕38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消费品工业品牌建设项目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和方向

(一)支持领域。2020年消费品工业品牌建设。

(二)支持方向。详见《2020年消费品工业品牌建设项目资金申报指南》。

二、资金安排方式和金额

根据《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主要采取以奖代补、事后补助等方式安排。具体补助比例和补助金额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申报项目等因素择优比选确定,资金安排拨付根据年度预算总额可分批次跨年度安排拨付。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申报主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3.申报项目符合国家、重庆市产业政策;

4.申报项目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二)分类申报条件。

各项目申报条件见《申报指南》。

四、工作要求

(一)申报项目为2019年1月1日后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5日。

(三)同一法人企业项目申报原则上申请不超过三个项目。

(四)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报项目。在项目指导时要加强统筹协调,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个支持领域和方向的资金,避免多头申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单位,以及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对于弄虚作假等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要退回专项资金,同时视为严重失信行为,推送重庆市公众信用平台,三年内不得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五)申报单位在9月5日前将项目申报电子档资料和纸质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报送到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由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报送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一式两份)。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于9月11日前完成申报项目公示及真实性审核,并将真实性审核材料抄送报送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



                          




2020年消费品工业品牌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一、品牌集中宣传推广

(一)支持方向。重庆市消费品工业品牌集中宣传推广活动

(二)申报条件。1.重庆市消费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试点企业,或列入国家级/市级扶贫产品目录的规模以上消费品工业企业;2.企业已参加2020年度消费品工业品牌集中推广专项活动中的宣传推广类活动。(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上两项条件)

(三)补助标准。示范试点企业参加2020年度消费品工业品牌集中宣传推广类活动的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试点)和200万元(示范)。列入国家级或市级扶贫产品目录的规模以上消费品工业企业参加宣传推广类活动的,补助标准参照试点企业标准执行。

(四)申报资料其他需提供的附件材料。1.与重庆市消费品工业品牌集中宣传推广活动实施机构签订的品牌宣传推广服务协议;2.实施机构开具的服务费发票;3.列入国家级或市级扶贫产品目录的证明文件(非示范试点企业提供)等。


二、企业品牌建设


(一)支持方向。企业自行开展的品牌推广活动

(二)申报条件。1.重庆市消费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试点企业;2.已参加2020年重庆市消费品工业品牌集中宣传推广活动。

(三)补助标准。企业参加宣传推广类活动的补助金额未达到补助上限的,其2019年自行开展品牌宣传的费用,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充补助,单个企业补充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示范)和30万元(试点),且不超过品牌集中宣传推广补助金额,与宣传推广类活动补助一并统筹测算补助总额。

(四)申报资料其他需提供的附件材料。企业上一年度自行开展品牌推广活动投入有关服务合同及发票(包括广告推广服务费、广告策划服务费、代言费)。


文章来源: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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